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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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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州2009年度云南省教育卫生科研系统优秀工会调研报告及论文获奖名单
(01月19日,372) [查看全文]
 关于表彰2009年大理州教育工会工作调研报告和论文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云教工
(01月15日,386) [查看全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四届职工技术技能大赛优胜职工的决定
(2009-09-04,480) [查看全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表彰第三届职工技能大赛教师组状元、能手、优胜奖名单
(2009-04-03,671) [查看全文]
 关于表彰大理州教育系统2008年民主管理校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州教育系统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校务公开工作,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提高民主管理和校务公开工作的水平,使我州教育系统民主管理、
(2009-04-03,563) [查看全文]
 关于表彰2008年大理州教育工会工作优秀论文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教工〔2008〕22号通知精神
(2009-04-02,627) [查看全文]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
(2004-07-20,1642) [查看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保证经费投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问题,《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明确提出,加强农村义
(2004-07-20,1612) [查看全文]
 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 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 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
(2004-07-20,1837) [查看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1)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2004-07-20,1651) [查看全文]
 国家教委关于重申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的通知
据了解,目前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将按三税(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2%计征的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扩大到中专、 技校等其他方面。对此,我委经商财政部,现予重申: 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教育费附加应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按照这一规定,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不应扩大到中小学以外的中专、技校等其他方面。请各地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切实保证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
(2004-07-20,2280) [查看全文]
 财政部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根据今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第6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基金。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   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后,应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部
(2004-07-20,1842) [查看全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抓紧返还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据此,不少地方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及时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将应返还的教育费附加返还给有关办学单位。但也有一些地方,至今尚未返还,厂矿企业及所办子弟学校很有意见。这不仅影响教育部门贯彻国
(2004-07-20,2004) [查看全文]
 教育部关于东北大学等10所学校的管理实施意见
(1999年5月7日)教发[1999]5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8]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3号)的精神,对原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纺织总会、化学工业部、中国轻工总会、国家建材局等七个部门所属的东北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吉林工业
(2004-07-20,1704) [查看全文]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五”规划》的通知
(2001年2月22日)教党[2001]3号   根据中共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4号),特制定《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教育干部培训工作,将它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教育事业“十五”计划》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本规划要求,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要积极争取当
(2004-07-20,1704)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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